沈先生在一家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108万元的捷豹轿车,车辆购置税为9.7万元。当日,沈先生先向汽车公司支付了定金10万元,之后支付了剩余车款,并提取了所购车辆。
可在之后的一年里,车辆发生了仪表突发黑屏的情况,经汽车公司检测发现车身控制模块发生故障,汽车公司进行了为期一周时间的维修,之后,车辆又陆续发生包括:车辆中央控制系统、车顶棚关闭后车门玻璃无法控制开关、车辆熄火后左前门无法打开、车辆无法接受钥匙信号、发动机突然熄火等故障。沈先生认为这些问题对自己的安全驾驶造成了严重影响。而汽车公司告知沈先生,这些问题都是因车身控制模块故障而引起。
沈先生认为,在一年多时间内,同一故障先后维修多达5次,而且发生的故障都严重影响到车辆的正常使用和沈先生的安全驾驶,根据相关规定,汽车公司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沈先生诉至普陀法院,请求判令汽车公司接受退货、返还购车款108万元。
汽车公司认为,根据沈先生的维修记录,所有故障都不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退货条件。
上海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车辆的维修记录显示,“检查停放两天后车辆无法启动”、“关顶棚后两前门摇窗玻璃不能自动升降(时有)”及“车身控制模块”可归入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沈先生无法安全使用车辆的范围,符合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情形。所以,沈先生有权在系争车辆三包有效期内要求汽车公司负责退货,但也应当按照使用补偿系数0.7%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用。
(看看新闻网记者:吴海平 编辑:钱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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