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锦江麦德龙公司因其出售食品的营养成分表载明的脂肪含量与真实含量的误差超出合理范围,被上海一中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认定为欺诈行为。
前不久,家住嘉定区的刘先生从锦江麦德龙公司浦东商场处购得“八宝粥料”10袋,该“八宝粥料”包装袋上的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脂肪含量为0。但刘先生拿到专业机构检测后发现,其实际含量为每100克成分里含脂肪1.4克。得知结果后,刘先生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锦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226.07元并赔偿货款10倍的赔偿金2260.70元。
审理中,刘先生又以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退还货款226.07元并赔偿货款3倍的赔偿金。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是农产品,农产品因生长环境的不同造成产品营养成分差异,不宜苛责。故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遂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刘先生又提供了一份上海市松江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八宝粥料不同批次的同类产品进行抽检出脂肪含量为1.1g/100g。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脂肪标注含量为0的实际含量应在0.5g/100g以内,而刘先生购买的“八宝粥料”标签标注的脂肪含量为0,实际检测脂肪含量为1.4g/100g。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故判决锦江麦德龙公司退还刘先生货款226.07元,并赔偿678.21元。
法官说法:食品营养标签应如实标注营养素准确数值
本案主审法官潘静波解释到:“从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对消费者负责的角度出发,如农产品确因生产环境不同而导致脂肪含量有较大差异,食品营养标签应如实标注更能体现实际脂肪含量的数值,而非简单标注为0。锦江麦德龙公司作为经营者,其涉案产品经检测实际脂肪含量为1.4g/100g,与标签标注明显不符,存在向消费者隐瞒真相的情形,并且该公司不同批次的同类产品经执法人员检测发现实际脂肪含量为1.1g/100g,更说明了其他批次“八宝粥料”亦存在实际脂肪含量超标的情形。因此,刘先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主张锦江麦德龙公司欺诈并要求退还货款、赔偿货款3倍的损失,合法有据。”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看看新闻网记者:吴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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